著作權法 第 91 條
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著作權法 第 92 條
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 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 【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之名詞釋義】
著作權法 第91條之「重製」
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 “重複製作”。於劇本、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;或依 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,亦屬之。
著作權法 第91條之「公開傳輸」
指以有線電、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,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 內容,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,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。
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九款之「公開演出」
指以演技、舞蹈、歌唱、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以擴音器 或其他器材,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,亦屬之。 以便利商店、百貨公司或各大賣場為例,使用錄音器材、擴音器或其他器材現場播放 錄音帶、CD或廣播電台播出之音樂之行為,即屬「公開演出」。
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七款之「公開播送」
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,以有線電、無線電或其他器材,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 傳達著作內容。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,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 公眾傳達者,亦屬之。以電視台或廣播電台為例,在其頻道內播放歌曲之行為, 即屬「公開播送」。
【著作權相關權利定義】
重製權 (Copyright) 重製權可以說是整個著作權法制的核心,著作權法早期發展是來自於印刷術的普及 利用,因此,當時立法者考量著作利用的方式非常有限,可以說就是限於書籍的印刷 、發行。印刷就是一種著作的「重製」行為,這也是為什麼著作權被稱為「Copyright」的原因。不過,由於現代意義的「Copyright」已經是泛指法律對於作者就其著作所 賦予的保護,因此,像是印刷、影印這類的「重製」行為,就另外稱為「重製權」。 散布權 (Right of Distribution) 在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中稱之為發行權,就是說著作權人專有散布其著作物,使之在 市場上交易或流通的權利。通常散布著作的方式有三種,一種是以銷售、贈與等移轉 所有權的方法,將著作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,其餘兩種則是以出租或出借的方法, 將著作物提供公眾流通。 公開傳輸權 (Right of Public Transmission) 即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,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,讓大家可以 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、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。換句話說,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,不管是文字、錄音、影片、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,用電子傳送(electronically transmit)或放在網路上提供(make available online)給公眾,接收的 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,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。
以上資料來源: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
延伸閱讀:音樂授權中的「公開演出」、「公開播送」、「公開傳輸」的定義為何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