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公開演出」、「公開播送」、「公開傳輸」詳細說明:

  1. 公開演出: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定義,『指以演技、舞蹈、歌唱、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,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,亦屬之。』,故表演團、舞蹈團、演唱會、樂器演奏會等,需要申請公開演出之個別授權(公開演出個別單場次申請);另公司、門市、賣場、餐廳(不論何種行業,只要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)有加裝喇叭擴音系統播放CD音樂時( 或轉播電台音樂、音樂頻道公司音樂 ),亦符合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後段之定義,則需申請公開演出之概括授權( 公開演出概括授權申請 )。
  2. 公開播送: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定義,『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,以有線電、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,藉聲音或影像,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,以有線電、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,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,亦屬之。』,故凡無線電視台、衛星電視台、有線系統業者、公營電台、調幅AM電台、調頻FM中功率電台、小功率電台、有線音樂頻道、衛星音樂頻道,如電視廣播節目、廣告中有播送音樂或彈奏、演唱播出時,則需申請公開播送之概括授權。
  3. 公開傳輸: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定義,『指以有線電、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,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,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,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。』,故凡於網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播放背景音樂、網路音樂試聽下載、網路廣播電台、網路電視影片、網路卡拉OK、KTV、網路廣告及其他通訊方法如電信業者之手機鈴聲下載,如有公開傳輸音樂時,則需申請公開傳輸之概括或個別授權。
    資料來源 : must.org.tw

於部落格刊登 WMV影音或背景音樂…等 早已構成侵權行為,只因著權行乃屬『告訴乃論罪』。 如業者提出侵權告訴,法官極有可能起訴確立!假若被告是”營業行為者”,業者也可能依”侵權獲利”情形加重侵權”民事求償”! 奉勸大家使用音樂之前最好先取得合法授權唷~: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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