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y Mr.Wuli | 8 月 22, 2012 | 音樂雜記 |
「公開演出」、「公開播送」、「公開傳輸」詳細說明: 公開演出: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定義,『指以演技、舞蹈、歌唱、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,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,亦屬之。』,故表演團、舞蹈團、演唱會、樂器演奏會等,需要申請公開演出之個別授權(公開演出個別單場次申請);另公司、門市、賣場、餐廳(不論何種行業,只要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)有加裝喇叭擴音系統播放CD音樂時( 或轉播電台音樂、音樂頻道公司音樂 ),亦符合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後段之定義,則需申請公開演出之概括授權(...
by Mr.Wuli | 8 月 12, 2012 | 音樂雜記 |
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 著作權法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 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 【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之名詞釋義】 著作權法 第91條之「重製」 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...